(2017)晋0431执1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鸡西晋南矿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晋南矿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1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鸡西晋南矿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沁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鸡西晋南矿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经申请人鸡西晋南矿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原秀琴审 判 员 王 彦人民陪审员 针云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