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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良与被告陈定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陈定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1民初3394号原告:陈良,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定学,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陈良与被告陈定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定学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2200元工资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27日至2015年元月24日期间,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务工。2016年10月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仍欠付原告52200元。嗣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款,未有结果。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陈定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27日至2015年1月24日期间,陈定学承包资阳优品上城园林工程,请陈良做资料员和施工员,约定前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4500元,转正后每月5000元,2013年3月底涨到每月6000元。2016年10月1日,原、被告在陈定学家里结算,截止2016年10月13日止,应付陈良工资共计136500元,陈良在陈定学处借支工资84300元,相品迭后,陈定学尚欠陈良工资52200元。2016年10月13日,原告将结算单交给杨林平确认资料移交完毕后生效。此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良在被告陈定学的园林工程提供劳务,被告就原告的劳动报酬进行结算后向原告陈良出具了结算单,经原告催收,至今未付,应偿还欠款并承担资金利息。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计息计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定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良支付人民币52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22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息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陈定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谈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