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苏云、李晓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苏云,李晓权,西安博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22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代表人任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苏云,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川县。被执行人李晓权,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西安博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65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苏云、李晓权、西安博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34678.67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4920元。被执行人西安博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通知后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清偿借款本息及案件诉讼费共计341536.9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920元,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确认债务清偿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22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7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侯鑫鑫、张哲、郭宝平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XX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苏云、李晓权、西安博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苏云、李晓权、西安博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34678.67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4920元。被执行人西安博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通知后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清偿借款本息及案件诉讼费共计341536.9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920元,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确认债务清偿完毕。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执行完毕?郭:我认为已经执行完毕。侯: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3229号案执行完毕张: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3229号案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