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异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尹玉芝申请执行亿家担保公司、红星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玉芝,驻马店亿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红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250号案外人花登辉,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尹玉芝,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驻马店亿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高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红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常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尹玉芝申请执行驻马店亿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担保公司)、驻马店市红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花登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花登辉称,其于2015年6月30日全款购买被执行人红星实业公司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白桥路与中华路交叉口南50米恒基名都13号楼东1单元1201号房屋一套,总金额450000元,现该房被本院查封,请求依法中止对案外人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查明,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红星实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驻马店市恒基名都13号楼东一单元1201、1501、1801、2001、2101、2601号房屋六套。另查明,2015年6月30日,案外人花登辉与被执行人红星实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被执行人红星实业公司开发的恒基名都13号楼东一单元120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17.76平方米,总房款45万元,案外人花登辉已付清全部房款,并于2016年2月15日缴纳了契税。根据驻马店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显示,案外人花登辉名下没有登记住宅房屋信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该异议房屋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查封,案外人花登辉在本院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红星实业公司签订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付清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及缴纳了契税,该房屋为住宅,且案外人花登辉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依据上述事实,案外人花登辉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驻马店市恒基名都13号楼东一单元1201号房屋一套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子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