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恢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春合与文登市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合,文登市农电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501号申请执行人林春合。被执行人文登市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世勇,经理。申请执行人林春合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经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9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经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