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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谢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谢辉,陈丽芳,福安市丰泰隆茶业有限公司,陈锦梅,倪文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10号。负责人:涂映雪,行长。被执行人:谢辉,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丽芳,女,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丰泰隆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甲杯山32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被执行人:陈锦梅,女,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倪文影,女,汉族,1975���3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谢辉、陈丽芳、福安市丰泰隆茶业有限公司、陈锦梅、倪文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46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公安部车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登记。2017年10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但申请执行人未能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4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晨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