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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银利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11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利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利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给付货款、违约金共计755642元,案件受理费1145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被执行人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并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缴纳案款250000元,2017年10月13日缴纳案款546440元(含迟延履行金29340、案件受理费11458元),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利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分两次领取所有案款。本院认为,我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利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071元已由被执行人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