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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汪巧荣、张取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巧荣,张取发,张文鹏,吴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汪巧荣,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张取发,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张文鹏,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吴福云,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文鹏、吴福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文鹏、吴福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文鹏、吴福云所有的位于威家镇庐山大道旁庐山国际新城4-111号商铺。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张文鹏、吴福云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