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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抚州某公司、尹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抚州某公司,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抚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尹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抚州某公司、尹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7执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全球人民陪审员  邓衍娇人民陪审员  付倩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