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抚州某公司、尹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抚州某公司,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抚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尹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抚州某公司、尹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7执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全球人民陪审员 邓衍娇人民陪审员 付倩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