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袁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5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96年8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冼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5日2时51分,被告人袁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高明区荷富路往富湾转盘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陆川商铺对面路段时发生车辆倒地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0.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袁某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辩解,110警情信息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鉴定送检表,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类型鉴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岳旭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