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3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国强申请执行张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强,张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3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梁国强,男,汉族,1981年9月1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高桥乡高桥行政村陈家沟村村民,住安塞区马家沟B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张志勇,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楼坪乡大台行政村村民,住安塞区朝阳小区B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梁国强申请执行张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张志勇所有的位于安塞朝阳小区(B)的房产(产权证号:塞房权证字10**)进行查封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2017)陕0603执6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3执6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