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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邢立峰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809号罪犯邢立峰,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公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立峰犯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截止2017年10月20日余刑为1年零26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邢立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检察机关建议监狱考量财产刑履行情况下从严把握改变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邢立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缴纳罚金2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立峰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