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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吴成龙与刘书庆、祁双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龙,刘书庆,祁双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吴成龙。被执行人:刘书庆(青)。被执行人:祁双娥。申请执行人吴成龙与被执行人刘书庆、祁双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丹吕民初字第00444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刘书庆和祁双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吴成龙借款4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刘书庆、祁双娥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成龙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2860元,本院立案号为(2017)苏1181执恢46号。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执行费1443元。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并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到庭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届时,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报财产时称不清楚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证券、车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可供执行,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书庆进行司法拘留。2017年2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4日,本院依法到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拘留及罚款,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丹吕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虞 韵审判员 邱国良审判员 顾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