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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香优与张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优,张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2民初1087号原告:李香优,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张顺云,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告李香优与被告张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李香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香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香优负担。审判员  邓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