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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彬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1刑初422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彬,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临沭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晓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彬驾驶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临沂市罗庄区南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罗某路路口南2000米路段时,车载货物坠落与顺行的被害人左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左某当场死亡及人力三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李彬驾车逃逸。于当日到临沭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彬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彬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接处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人口信息,证人证言,死亡医学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告人李彬的供述,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彬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到居住社区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