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梅树臣与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5351号原告梅树臣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梅树臣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树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梅树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卢志成人民陪审员 路新生人民陪审员 权立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桂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