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九斤与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九斤,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1623号原告:李九斤,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林,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撤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玉权,董事长。原告李九斤与被告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九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九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九斤负担。审判员 王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