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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6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邱爱梅、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王军,邱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北京首讯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刚,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秀英,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丽丽,北京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爱梅,女,1967年3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丽丽,北京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建因与上诉人王军、邱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5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55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王军、邱爱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39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陈红建审 判 员  罗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翼书 记 员  宋卫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