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邱爱梅、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王军,邱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北京首讯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刚,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秀英,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丽丽,北京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爱梅,女,1967年3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丽丽,北京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建因与上诉人王军、邱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5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55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王军、邱爱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39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陈红建审 判 员 罗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翼书 记 员 宋卫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