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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成姣、黄庆刚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姣,黄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成姣,女,1944年9月24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黄庆刚,男,1942年2月8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李成姣与被执行人黄庆刚的所有权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庆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成姣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以(2017)桂1322执38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桂1322执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黄庆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象州支行14×××81账户上存款35000元依法冻结后,经与被执行人黄庆刚多次约谈做工作,被执行人黄庆刚自动履行了(2016)桂132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致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权利得到完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