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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田二永、郭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二永,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田二永,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郭静,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现住深州市,。本院在执行田二永与郭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连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洪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