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1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石海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凯丽,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义,董事长。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8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000元和截止2017年6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3,516,400元、赔偿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8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9,920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75,982元,至期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机构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集中查询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XXX号1、2、3、6、7、8幢全幢房屋产权在上海市松江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作轮候查封登记,查封期限截止2020年7月20日止;对被执行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沪F9XX**、沪KKXX**的车辆在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作轮候查封登记,查封期限截止2019年7月25日止。因上述房产、车辆本院系轮候查封,并无处置权,同时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多起,本院另案赴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2677弄现场执行,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其名下厂房已经整体外租,租金(240万元/年)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执字第1298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提取并管理,其所涉金额为28,917,996元,故本案目前无法提取相应厂房租金。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志中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