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8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万邦达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德鼎盛粮食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万邦达农机设备有限公司,常德鼎盛粮食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8090号原告:台州市万邦达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十一区15号。法定代表人:梁开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统、徐汉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德鼎盛粮食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南垸社区九组(原斗姆胡粮食购销站)。法定代表人:张传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台州市万邦达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鼎盛粮食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万邦达农机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台州市万邦达农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