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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1134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8日。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6日。本院受理的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代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阮仕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昕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