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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10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木湖香与林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湖香,林长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10517号原告:木湖香,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林长远,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木湖香与被告林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木湖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长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木湖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长远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1日,被告林长远因临时缺资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约定月息2%,即日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现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在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林长远偿还借款1万元。被告林长远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等证据,被告林长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林长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林长远返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长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木湖香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林长远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陈建昌二O一七年十月十七无代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