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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劼珉、雷丹与林明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劼珉,雷丹,林明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3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劼珉,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雷丹,女,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明维,男,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上诉人胡劼珉、雷丹因与被上诉人林明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胡劼珉、雷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劼珉、雷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