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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再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福善与白纯太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福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再64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福善,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山阴县。委托代理人:刘美英,女,汉族,1961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山阴县。系李福善妻子。委托代理人:、杨晓亚,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纯太,男,汉族,1958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山阴县。申诉人李福善与被申诉人白纯太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朔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朔中民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7年3月22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晋检民(行)监[2016]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7)晋民抗2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李福善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美英、杨晓亚,被申诉人白纯太到庭参加诉讼。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军、杨文静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申字第587号民事裁定、朔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朔中民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怀仁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怀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苏星君审判员  石春英审判员  庞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