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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文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地址: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河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13014579375R。法定代表人:黄智勇,院长。被执行人:文新,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被告文新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赣0313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文新交纳罚金5000元。本院刑事庭于2017年5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价值相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13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宏审判员 邓 超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