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7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洪霞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713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梁忠玉。被执行人:洪霞,女,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488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洪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91844.26元,执行费1278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