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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8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光霞、青岛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光霞,青岛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8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光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强,总经理。上诉人朱光霞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光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光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光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朱光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王化宿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