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甜甜、刘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甜甜,刘军,贵州天郡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2575号申请执行人王甜甜,女,1981年11月28日生,满族,住本市云岩区。被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州天郡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刘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在期限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计算,从2015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400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军、贵州天郡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10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刘军、贵州天郡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收入以清偿上述债务。三、被执行人刘军、贵州天郡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籼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