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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贾德华与鲁广玲、汤冬梅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华,汤鸿岩,汤冬梅,鲁广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790号原告贾德华,女,1934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刘俊杰(系原告贾德华之子),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邢雷,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鸿岩,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汤冬梅,女,1975年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鲁广玲,女,1943年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德华与被告汤鸿岩、汤冬梅、鲁广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贾德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鹏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