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伟军与高耀、彭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军,高耀,彭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5342号原告:刘伟军,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高耀,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彭道平,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刘伟军诉被告高耀、彭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刘伟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道平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彭道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军撤回对被告彭道平的起诉。审判员 刘 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蓝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