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韩红伟与温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伟,温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民初1332号原告韩红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温玉泉,女,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韩红伟诉被告温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玉泉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红伟诉称:由于被告欠钱多年,她总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我让被告在2015年8月15日当面写下欠条,并约定了还款计划。但被告两年来仅履约一次,现在我已联系不上被告。被告这种屡屡违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温玉泉偿还我欠款626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温玉泉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温玉泉(别名温玉萍)于2011年9月到2013年12月间共向原告借款8964元,被告在2014年10月偿还了2000元,仍欠6964元。被告在2015年8月15日写下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双方在欠条中约定剩余欠款6964元分十个月偿还,被告每月偿还700元。后来被告只偿还了一个月的700元,就不再继续偿还,现仍欠626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实现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条等为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温玉泉欠原告韩红伟借款人民币本金6264元,原告并提供了被告亲笔签名的欠条为依据,因此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264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因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玉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日内全部清偿其欠原告韩红伟的借款人民币本金62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温玉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古岳宣审 判 员 范 斌人民陪审员 陈尚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