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田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田雪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479号原告:王海涛,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田雪玲,女,48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原告王海涛与被告田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王海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理由成立,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