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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田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田雪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479号原告:王海涛,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田雪玲,女,48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原告王海涛与被告田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王海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理由成立,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