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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秋年、黄四发与深圳市腾飞顶尖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秋年,黄四发,深圳市腾飞顶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秋年,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秋林、刘明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四发,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秋林、刘明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腾飞顶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北侧润华苑二层商铺北面A区,组织机构代码78526229-6。法定代表人:柴雨英。申请执行人林秋年、黄四发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腾飞顶尖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30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立即搬离并向其交付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北侧华苑二层商铺北面房屋,偿付租金人民币37986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关于搬离并交付涉案房产的部分,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搬离涉案房产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关于租金的执行部分,本院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了人民币4459.85元,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剩余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中关于要求被执行人搬离涉案房产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已执行完毕;关于租金部分,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306号裁决中要求被执行人搬离并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北侧华苑二层商铺北面房屋的内容执行完毕;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306号裁决中关于租金执行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