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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陵支行与江苏辰慧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高翠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陵支行,江苏辰慧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高翠菊,陈衡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初2774号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陵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迎春西路2号。负责人:郭峥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龙高、王筱安,公司员工。被告:江苏辰慧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高翠菊。被告:高翠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爱龙、翟慧慧,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衡玉。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陵支行诉被告江苏辰慧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高翠菊、陈衡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陵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陵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陵支行撤回对被告江苏辰慧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高翠菊、陈衡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陵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钱 菲人民陪审员  徐千明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