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张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张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1571号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康。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张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