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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如燕、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如燕,潘军,管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1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如燕,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军,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淋,上饶市广丰区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瑜伟,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上诉人郑如燕因与被上诉人潘军、管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如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如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如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郑如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健审判员 徐迎风审判员 程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闵林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