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8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国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8484号被执行人李国清,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摩托车驾驶员,住江苏省涟水县。关于被执行人李国清危险驾驶罪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昆刑初字第009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告人李国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0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李国清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亦未查到其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李国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债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李国清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亦未查到其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李国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刑初字第0094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予以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姚 磊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宗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