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琳、朱超勇与周如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朱超勇,周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738号申请执行人:王琳,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朱超勇,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周如清,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王琳、朱超勇与周如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如清名下有位于颍上县二新街群众路北侧28号楼第4层从西向东数第1、第3套(房地产权证号99××6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如清所有的位于颍上县二新街群众路北侧28号楼第4层从西向东数第1、第3套(房地产权证号99××63),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光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