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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孙继国与孟庆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国,孟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孙继国,男,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孟庆海,男,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熔铸分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孙继国与孟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6)黑0108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孟庆海应给付孙继国34185元。本案已执行1544元。执行中经查,孟庆海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