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仙游县鲁艺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与庄辉云、周理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仙游县鲁艺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庄辉云,周理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140号原告:福建省仙游县鲁艺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北宝峰社区世纪南街3311号。法定代表人:俞玉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芳、刘建东,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辉云,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周理连,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福建省仙游县鲁艺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庄辉云、周理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仙游县鲁艺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仙游县鲁艺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仙游县鲁艺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77元,减半收取计2788.5元,由福建省仙游县鲁艺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