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风花与涂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风花,涂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48号之一原告:梁风花,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灵丽,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荣,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涂志辉,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梁风花与被告涂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梁风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风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风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原告梁风花负担。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胡君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