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执行人 马 某 与 被执行人 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 陈 某 某 偿 还 申 请执行人 马 某 借 款 2 5 0 0 0 元 , 并 承 担 案 件 受 理 费 2 1 0 元 。 但 被执行人 拒 不 履 行 该 义 务 , 申 请执行人 向 本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本 院 依 法 立 案 执 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并申报无财产。2.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司法拘留15日。3.本院多次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无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车辆无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无存款。4.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陈某某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陈某某无房产登记。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陈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某某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275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白小林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