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客家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康区诚祥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客家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南康区诚祥纸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92号原告:江西客家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路13号。法定代表人:黄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锋,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系该公司法律事务专员。被告:南康区诚祥纸箱厂,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坨圳村。经营者:汪荣祥,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客家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康区诚祥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江西客家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客家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江西客家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