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聂品森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品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726号申请执行人:聂品森,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80号。负责人:常鸿斌,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品森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聂品森书面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04执7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