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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与陈亚祥、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陈亚祥,王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46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21号。负责人吴曙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效奇、沈晓东,该行职工。被告陈亚祥,男,1982年9月22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王平,女,1982年11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与被告陈亚祥、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遂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淑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