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5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7年8月21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1驾驶鲁G×××××号奥拓牌轿车行驶至诸城市相州镇徐洞村中心路时被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查,被告人王某1在其车辆后排座上非法持有枪支2支,经鉴定,其所非法持有的嫌疑枪支均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枪支照片,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证人王某2等人的证言,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鉴定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目无国法,非法持有枪支,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王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卫华人民陪审员 丁永强人民陪审员 郑双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秀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