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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6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捷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捷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6804号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新浦路2号。法定代表人:伊道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祥,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捷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汤池镇西大街东侧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林华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捷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声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