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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梁飞申请执行王军债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飞,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梁飞,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沙海镇。被执行人王军,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梁飞申请执行王军债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823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