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梁飞申请执行王军债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飞,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梁飞,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沙海镇。被执行人王军,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梁飞申请执行王军债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823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